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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平台官方网站中国消费者起诉苹果税败诉!法院:苹果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滥用
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垄断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请。
因不满苹果对“应用内购买”收取的30%的佣金,苹果手机消费者金某(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将苹果公司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根据裁判文书,金某核心诉求包括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
原告主张: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被告主张: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应用交易(包括下载应用、开发者对应用的更新,以及可以增强消费者应用体验的应用内购买)。法院认为: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原告主张:苹果公司在涉案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中的唯一市场经营主体,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便将安卓系统应用商店等相关市场以外的产品加入,被告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主张:在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应用交易市场的前提下,苹果公司所占份额并不高,即使是依据应用程序类别进一步细分的市场中,苹果公司的市场份额也远未达到支配地位。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苹果公司与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主张:苹果公司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收取高额苹果税,使得大部分开发者无奈“同品不同价”,把自己承担的佣金成本向消费者转嫁,导致消费者在App Store中购买同种数字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应用商店,严重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①苹果公司并未对所有开发者均收取苹果税,对于小型企业(年总收益低于100万美元)仅收取15%佣金,对免费下载、免费应用内购买等服务商品不收取佣金;
②收取佣金是行业通行做法,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甚至要低于华为等平台的联合运营费用比例;
①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故法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②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③并无证据证明某一时间段同一应用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价格高于在安卓应用商店的价格系由于苹果公司收取佣金所致。
原告主张: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采用唯一的IAP聚合支付系统,显然构成搭售,并且IAP系统的存在进一步导致用户只能通过这个唯一的渠道完成支付,甚至还要将本来付给开发者的支付款项先行支付到IAP系统指定的ADI避税公司,构成明显的强制交易和限定交易垄断行为。被告主张:苹果公司没有强迫消费者和开发者通过苹果的IAP在中国App Store上进行独家交易,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开发者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电视等系统与开发者完成应用程序交易,转而在苹果手机上继续享受相关付费服务。且IAP也支持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其本身也并非独立产品,不满足搭售的构成要件。
①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
②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AP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
③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米乐平台官方网站,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以上是判决书的裁判要点,如您希望获取判决书全文,请关注本公众号(“网络诉讼圈”)并扫描顶部二维码添加“小讼”微信。判决书仅供诸位同仁学习交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传播,也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我们认为,作为科技行业的世界巨头,苹果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仅能从苹果App Store下载应用,在应用内购买虚拟商品时只能选择苹果支付系统,并且收取最高达30%的“苹果税”。由此导致苹果消费者不得不面临着苹果的垄断定价,即针对同一款APP的同一个虚拟商品的售价,一般情况下苹果应用均高于安卓应用,如苹果用户在购买直播打赏、音视频会员、内容订阅、网盘会员等虚拟商品时,往往支付比安卓用户更贵的价格。
全球苦“苹果税”久矣!各国的消费者和开发者纷纷奋起反抗,通过法律途径对苹果进行抗争,各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也对“苹果税”说不。在过去的几年间,迫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压力,苹果在美国、日韩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降低了“苹果税”的税率。然而作为苹果营收的第二大来源国,苹果依然维持着全球最高的“苹果税”税率,每年从中国收取高达400多亿人民币的“苹果税”。
我们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我们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所以,我们代表原告宣布:
一个普通的中国用户,为了中国数亿的消费者,为了中国数百万的开发者,为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发起反垄断诉讼,挑战世界巨头。可想而知,她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首先是诉讼成本。经历过反垄断诉讼的人都知道,由于反垄断诉讼涉及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专业问题,一般的反垄断诉讼,动辄需要付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诉讼成本,如经济学分析报告、调查报告、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而本案原告作为一个为公益诉讼挺身而出的普通消费者,自然是无法承担巨额的诉讼成本,只能用“小米加步枪”的打法,放弃经济学分析报告和调查报告等巨额支出,聘请有公益心的律师,尽力压缩其他成本。即便这样,原告依然为此支付了数万元的诉讼成本。考虑到二审成本,哪怕仅仅是原告和代理律师去北京应诉的差旅费用都要数万元,更不用说为了对称作战,如苹果公司一样花费巨资聘请法学专家、经济咨询机构和调查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其次是苹果公司的对抗。苹果公司聘请了国际知名的经济咨询机构、反垄断法学专家、国内专业的律师团队和知名调查机构,从经济学、法学和调查的专业对抗上,实现“飞机加大炮”压制原告的“小米加步枪”。更让人为原告不平的是,苹果公司恶意利用程序进行对抗,如在涉及法院对美国苹果公司进行送达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且两被告委托同一代理律所的情况下,断然拒绝协助法院送达的合理要求,导致原告个人为此承担域外送达费用4393.27元,并且严重拖延了诉讼进展。
普通消费者为众人挑战巨头,可能如堂吉诃德般无知无畏米乐平台官方网站,但并不可笑。只有越来越多的人支持,为众人抱薪者才不会冻毙于风雪,为消费者谋福利的理想可能才会真正实现。
美欧针对苹果税的反垄断法律行动一浪高过一浪,最终迫使苹果作出重大让步,其中产业界和消费者团体的参与和支持,功不可没。作为中国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原告及代理人,我们真诚呼吁产业界、消费者团体、经济学界和法律界,这场事关你我任何一人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期待您的支持。
无论您在诉讼成本上支持,还是在专业力量上支持,或者在心里支持,我们都感谢您!我们为几亿中国消费者感谢您,为几百万苹果中国开发者感谢您,为中国互联网产业感谢您!